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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教务处发布时间:2013-03-10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发挥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的研究咨询、实践示范、交流宣传等作用,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的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动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体制和制度的创新、提高我国高职高专的教育质量、扩大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影响,提升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社会地位做出贡献。

第三条 课题主要面向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立项的原则是:紧密联系教育部有关我国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阶段工作要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即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和课题所在单位两级管理。

第六条 课题领导小组由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和教育部有关领导组成,负责领导课题的组织,审批、检查、评审,以及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和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课题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 起草每年的课题指南;

2. 起草和修改课题管理办法;

3. 组织课题申报;

4. 提出课题申请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建议;

5. 组织和参与课题的检查,以及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课题的选题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通常一学年发布一次。

第九条 课题指南发布后,有条件进行课题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课题设计要符合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的研究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一条 每次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向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索取《中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或从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 或 www.tech.edu.cn 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就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四条 申报资助课题所在单位须承诺1:1配套经费,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证明课题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材料。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的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专家在教育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地推荐产生,申请课题的专家不参加对自己所在课题的评审。

第十六条 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课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 资格审查。 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1.5-2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 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表决产生拟立项课题。 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 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课题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课题由课题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进行批复后下达。

第十九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 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将对重点课题予以适当的资助。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直接有关的活动,课题组所在单位应给予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课题负责人应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的课题,将缓拨下一阶段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第六章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底,课题组应提交阶段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送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拨款。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和同意,报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

2. 改变课题名称;

3. 改变成果形式;

4.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 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7.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联席会议将撤销其课题,该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索要并填写《中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课题的均按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成果鉴定。其他各类课题完成后是否进行鉴定,由课题负责人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提出,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视成果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课题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成果鉴定要求:

1. 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课题领导小组同意。

2.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课题领导小组的提议确定。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课题领导小组综合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三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给《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六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我国高职高专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将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和有关报刊、杂志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并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第三十八条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每三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研究课题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 月1 日起执行。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