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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学院章程

发布人:综合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10-25阅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院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

发展定位与办学方向:立足大连、面向全国,重点服务于大连及沿海地区临海临港经济建设与发展,以高职教育为中心,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

第四条学院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育人为先导,以社会需要为目标,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创建特色专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的社会效益。

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高技能、身心健康、思想道德素质优良的技术型人才。

学院的办学方针是“主动适应,主动服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变化,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服务于社会、企业和学生。

第六条学院举办者的名称是大连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彩云路78号,法定代表人任书良;奥沙数码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大黑石村,法定代表人杨捷。

第七条学院的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大黑石村。

第八条学院的审批机关是:辽宁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第二章党的建设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宣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学校办学

第十八条学院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高等教育;

(二)办学类别:学历教育;

(三)办学范围: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四)主要学科设置、调整的原则和程序:主要学科有国际贸易类、计算机类、宝玉石类、现代服务类等。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1.学科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论证,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2.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各系(部)、专业团队,提交论证报告,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3.申请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论证和教学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

(六)办学规模:近期目标在校生达到10000人;

(七)招生对象:应届高中、中专、中职学校毕业生;

第十九条学院举办者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六人,教职工代表一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包括副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下设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就业办、财务处、办公室、各专业教研室、基础教研室等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院法定代表人为杨捷。

第五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为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宿费、政府资助及社会捐助、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及办学积累。

第三十四条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学院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三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三十九条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院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院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院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院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学院举办者要求解散并经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的。

学院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四十八条学院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院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修改学院章程须经过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由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原章程作废。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