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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发布时间:2015-12-04阅读:

为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现制定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省政府相应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名额每年为1500人,奖励对象为省属以下高校学生,分配名额与国家奖学金统筹确定。

(一)奖励标准

统招每人每年8000元/年;

(二)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度获学院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5.上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同专业前10%,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3.分院初审。分院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上报学生处。

4.学院审定。学生处根据各分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教育厅审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1.上学年度有考试不及格科目者;

2.受纪律处分者;

3.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统招每人每年5000元/年;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排名在班级范围内位于前10%,;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生活简朴;

5.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励志奖学金评定:

(1)曾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3)期末考试成绩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合格者;

(4)奖学金评定学年因各种原因考试缓考者本学年不参评;

(5)未按期注册者。

(三)评审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努力锻炼并增强自身能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的具体资料如下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1)曾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3)期末考试成绩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合格者;

(4)奖学金评定学年因各种原因考试缓考者本学年不参评;

(5)未按期注册者;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于当年11月15前完成评审。

四、认定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普困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拒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暂定),具体可根据各班级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特殊情况超出比例的以班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各困难档次比例参考为:特困10%、普困20%(暂定比例))。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相关专业除外 );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与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7.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8.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