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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人:学生处发布时间:2015-12-04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按照《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的管理。

第二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或劝退。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可在毕业离校前申请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期间经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减期,到毕业前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缓发半年,留校察看处分缓发一年)。开除学籍或劝退的学生学院发学习证明。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六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例);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四)由于过失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五)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八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滋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地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在校园内喝酒者,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多次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无故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该课程成绩为无效;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四)对于第二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至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本条各项处分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除退还所窃财务外,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的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五)诈骗,强抢未成年或体弱病残者的财物者,依据本条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六)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七)窝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受制止、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架致对方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由公安机关处理,学院根据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三)教唆者: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于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或协从者:以“劝架”、“帮忙”或“说理”等为名,偏袒一方或参与打架,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事件提供器械者:

(1)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六)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者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对结伙斗殴者,对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闹事并造成较坏影响或较大损失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在校园内打扑克、麻将等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十四条  无假离校外出及无故旷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查寝中冒名顶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无故离校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无故离校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无故离校三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无故离校四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十五条  校园内有男女交往过密、行为举止不端者,或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十六条  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校园内违章使用电器、明火、偷电或私装电线者,不论是否引起火警或火灾,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禁止销售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无故不参与教学、实习、实训、军训等活动的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10学时或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20学时或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30学时或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40学时或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晚自习每次按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1学时计算;

(六)学生因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因累计处分前的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时数,按1至4款给予处分。

(七)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实训、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10学时计算。

(八)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者,每累计三次计旷一学时。

(九)伪造假条或冒名顶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停发各类奖、助学金;

(二)凡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应遵循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提交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统一发文,全校公报。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院)或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决定,须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结果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由学院制发《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实时处分后,学院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时,另需有两名学生工作干部在场见证。

第二十八条 若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于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时,送达人可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送达办法参照第二十七条。受处分的学生及家长在外地的,可以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若无回执,以邮寄之日后延15天,即视为到达。由于违纪学生为学院提供了家庭住址等联系(院)方式有误、不详或者家庭住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学院,导致无法送达的,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无法直接送达、邮件又予以退回时,在校园公示栏张贴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提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结果之后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或劝退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并以记实性方法写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警告、严重警告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半以上的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四)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三次以上,并有相应的证明;

(六)受处分后至申请前每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合格。

第四十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执行,考察期满后可向所在系提出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连枫叶(港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申请人所在学院(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学院(系)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学院(系)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学院(系)。

第四十一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系领导批准后,将《大连枫叶(港务)学生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及《大连枫叶(港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系里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印发。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天内,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四十四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受处分同学在考察期内,能申请解除处分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同意解除处分申请的,处分决定书的原件不装入学生档案,原处分决定不能按期解除的,处分决定书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将按此规定不予安置工作,在校期间考察时间不能满足考察需求时,考察期延至顶岗实习阶段,如果在顶岗时期仍表现不好者,将按本规定缓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