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科研管理,完善科研工作制度,规范学术行为,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指导、咨询、评审机构,为学院有关学术问题提供指导、咨询,承担学院委托的与学术相关事项的评审。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院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务实,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主任应具备高教系列或科研系列正高职称,并有较好管理经验。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和影响的院内外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院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每年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五)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评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院科学研究和学术工作。
(二)评审推荐国家、省、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各层次科研项目,评审院级科研项目。
(三)评议学院科研管理及成果奖励办法。
(四)评议与审定学院各类教科研成果申报及院级科研成果奖励。
(五)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选拔、推荐学术(专业)带头人与培养对象。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
(二)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
(三)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及委员发言内容保密。
第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章程由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